入秋以来,持续的高温干旱无雨天气造成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我们向全校师生和家长倡议:一是争当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员”;二是争当森林安全的“信息员”;三是争当护林防火的“监督员”,严防森林火灾在身边发生。森林防灭火知识请查收
人为火源是指人为野外用火不慎而引起的火源,可分为生产性火源(如炼山造林、焚烧疫木、施工作业和点烧隔离线等)和非生产性火源(如烧荒、烧田埂、烧草木灰、野炊、取暖、吸烟、上坟烧纸、小孩玩火等)。人为火源还包括故意放火纵火。
现在我市已经全面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今年夏秋季以来,我市天气持续干旱高温少雨,森林火险等级达不断攀升,林地可燃物不断增多,发生森林火灾的风险持续加大。因此,管好野外火源,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关键。
特别要提醒大家,遇到森林火灾一定不能擅自开展扑救,应由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员扑救,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另外,在野外遭遇森林火灾时,我们要积极自救,快速转移避险。在转移避免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千万不要随意选择方向盲目乱逃,否则容易被浓烟烈火所困。要正确判断风向,切不可与火赛跑,一旦顺风而逃,极易被大火追上并围堵住。二是不能往山顶方向逃生,随着烟气上升,山火向山顶方向扩展会较快。三是要用沾湿的毛巾或衣服,捂住口鼻,包住头,并沿着逆风方向,向下或横跑,选择植被稀疏的路线逃生。四是当被大火围困时,应选择植被稀疏的空旷地方,俯卧避险,脚朝火冲来的方向,扒开浮土把脸贴近湿土,双手压在胸前。如有水沟、水塘、河流,可跳入水中浅显处紧急避险。
二是对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的禁火令的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适用规则》是这样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在重点防火期间发布的禁止野外用火,严禁炼山等禁令、通告、通知、公开信等,应当视为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违反上述禁令、通告、通知、公开信等造成火警、火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对于因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放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的失火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是禁止吸烟、野炊和烤火;
四是禁止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五是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